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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三终字第00024号(2)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12元,由上诉人杨玉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康天翔

代理审判员 窦桂兰

代理审判员 李雪亮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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