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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三终字第00028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甘民三终字第000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学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建武,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进武,男,汉族,1958年11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袁小丽,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鹏,男,汉族,1964年11月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发兵,男,汉族,1968年11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明善,嘉峪关市五一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广汇公司与被上诉人段进武、程发兵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1)嘉法民一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建武,被上诉人段进武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小丽、李鹏,程发兵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明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1月25日,广汇公司将其开发的嘉峪关市广汇小区35号楼3单元6号住房出售给程发兵,房屋面积73平方米,合同约定总售价73000元,地下室面积12.88平方米,售价4894元(每平方米380元)。程发兵支付部分房款后,广汇公司交付了房屋,但因程发兵未交付地下室款,故广汇公司未给程发兵交付地下室。2009年11月,程发兵将诉争房屋以17万元卖给段进武,未明确约定是否包括地下室。段进武付清17万元房款,同时程发兵交付房屋,并告知广汇公司,广汇公司与段进武就该房屋重新签订买卖合同,除姓名变更为段进武外,其余条款均与程发兵签订的合同相同,后来广汇公司将此合同文本收回,但对合同内容当庭认可。

另查明,段进武于2009年11月10日按每平方米600元向广汇公司交纳了10776元地下室款后,广汇公司将地下室交付段进武,现房屋(包括地下室)由段进武居住使用。

原审法院认为,程发兵将其从广汇公司购买的房屋转让给段进武时,因程发兵未办理该房屋产权登记,经段进武、程发兵与广汇公司协商,广汇公司在明知程发兵与段进武已履行完毕交付房屋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又另行与段进武签订同样内容的售房合同,应视为广汇公司同意由其将诉争房屋直接出售给段进武,并由程发兵按原合同确定的房款数额履行付款义务,对此广汇公司、程发兵、段进武均认可。因段进武已履行完其付款义务,广汇公司应履行其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广汇公司关于程发兵未按约定交清购房款致使其与段进武的合同效力待定的抗辩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程发兵拖欠广汇公司的房款,属程发兵与广汇公司之间的债务,并不影响段进武与广汇公司之间的合同效力,广汇公司可另行诉讼解决。关于段进武给程发兵支付的17万元中是否包括地下室价款的问题,经查,因程发兵未给广汇公司交付地下室价款,广汇公司并未给其交付地下室,后程发兵给段进武交付房屋时并不包括地下室,在2009年11月10日段进武按广汇公司要求交付地下室款后,广汇公司才将地下室直接交付给段进武。段进武主张其给程发兵支付的17万元中包含地下室款,没有证据证实,亦与法庭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段进武给广汇公司公司交纳的地下室款虽高于原合同约定,但可视为双方就此又达成新的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故段进武要求程发兵返还10776元地下室款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1、广汇公司协助段进武将嘉峪关市广汇小区35号楼3单元6号住房产权登记到段进武名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2、驳回段进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3元,由广汇公司承担613元,由段进武承担200元,段进武预交的诉讼费不予退还,广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付段进武613元。

宣判后,广汇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1)嘉法民一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 2、依法驳回被上诉人段进武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为:第一,程发兵将尚未取得权属的房屋出售给段进武,违反《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6项的规定,该房屋转让行为属无效行为。第二,上诉人与段进武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付款义务人为段进武,段进武未向上诉人支付任何房款(不含地下室款)。第三,上诉人与段进武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一房二卖”,无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被上诉人段进武答辩称:1、自上诉人收回并撕毁了与程发兵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程发兵就和上诉人解除了合同,因此,房屋转让不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不构成房屋转让行为无效的情形。2、程发兵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不构成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行为。3、上诉人故意隐瞒程发兵还欠房款的事实,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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