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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三终字第00032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三终字第000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秉正,男,汉族,1984年10月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亚芳,女,汉族,1984年3月出生。

上诉人张秉正与被上诉人李亚芳抚养费纠纷一案,上诉人张秉正不服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1)嘉法民一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秉正于2011年8月11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秉正在二审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1)嘉法民一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即35元,由上诉人张秉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康天翔

代理审判员 窦桂兰

代理审判员 李雪亮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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