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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三终字第00033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三终字第000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发强,男,汉族,1969年12月生。
委托代理人,刘春生,男,兰州陇垦炉料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学红,男,汉族,1961年6月生。
上诉人何发强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1)嘉法民一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本院认为,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其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可以按照撤回上诉处理,且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第三人权利,也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94元,退回上诉人何发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康天翔
代理审判员 窦桂兰
代理审判员 李雪亮
二O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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