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甘民三终字039号(2)
因本案的审查范围仅是当事人是否具备起诉条件,故对于佛教协会和王爱汉的其他实体性上诉请求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佛教协会的起诉和王爱汉的反诉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撤销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1)嘉法民一重字第003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嘉峪关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康天翔
代理审判员 窦桂兰
代理审判员 李雪亮
二O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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