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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三终字第00044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甘民三终字第000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峪关市澳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澳泰商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建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殷剑宏,甘肃殷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生,男,195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

王玉生与澳泰商贸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澳泰商贸公司不服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1)嘉法民一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玉生和澳泰商贸公司委托代理人殷剑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王玉生与澳泰商贸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后又与嘉峪关瑞景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景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应列瑞景房地产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查明王玉生与澳泰商贸公司、瑞景房地产公司之间权力义务关系及澳泰商贸公司与瑞景房地产公司之间权力义务转让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等规定,原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1)嘉法民一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嘉峪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嘉峪关市澳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已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5元依法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李 红

审 判 员 张 永 祥

代理审判员 冯 稼 耘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晓 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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