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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三终字第00047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三终字第000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兰花,女,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嘉峪关工务段职工。
委托代理人孙岩,嘉峪关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喜花,女,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嘉峪关房建段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海年,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钟兰花与高喜花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钟兰花不服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1)嘉法民一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钟兰花于2011年9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钟兰花在合法、自愿及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上诉,其主张是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钟兰花的申请符合撤诉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钟兰花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958元,减半收取由钟兰花负担479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永祥
审 判 员 李 红
代理审判员 冯稼耘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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