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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三终字第00008号(2)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陈兴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康天翔
代理审判员 窦桂兰
代理审判员 李雪亮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贺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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