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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三终字第00008号(2)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陈兴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康天翔

代理审判员 窦桂兰

代理审判员 李雪亮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贺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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