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甘民三终字010号(2)
明珠物业公司口头答辩称:现有证据只能证明沈程志死亡的事实,但坠楼原因不明,不排除孩子自杀的可能,只有查清坠楼原因才能确定责任划分;防盗门上贴有“非工作人员莫入”的标识;沈海洋未尽到教育和监管职责。
明珠物业公司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请求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并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理由为:一审认定明珠物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基础、证据不足且于法无据。(1)案发的23号楼其电梯、通往顶楼楼梯的设计建造及管理均符合民用住宅在防火设计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2)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只有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从而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事发的23号楼通往顶楼的楼梯以及防盗门必须保持畅通,否则反而是违反服务义务的行为;(3)本案系一般侵权案件,应由对方承担全部举证责任。警方的接处警记录只能证明沈程志坠楼身亡的事实,对于防盗门因何锁闭、跳绳为何垂挂在顶楼边缘以及沈程志如何坠楼对方并未提供相应证据;(4)对方作为死者的监护人,不仅放任死者在非到校时间出门玩耍,而且对其玩耍地点未进行必要的询问和制止,疏忽明显;对于《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未成年人乘坐电梯需有大人陪同”的条款对方明知且认可,却未对沈程志予以告戒、阻止,从源头上造成了此次悲剧的发生,实属监护不力;(5)对方在接到班主任通知后,并未立即通知明珠物业;(6)沈程志在其呼救已被同班同学发现的情况下,仍未远离顶楼边缘、等待救援,反而携带跳绳靠近边缘,最终从夹缝坠落。综上,明珠物业无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沈海洋委托代理人口头答辩称:意外并未发生在电梯中,防盗门单向开启、阳台夹缝处未设置防护栏才是本案最关键的原因;法律并未规定父母要24小时监护孩子;楼梯间和防盗门上无任何警示标志。物业公司称防盗门未锁闭是为了“保持畅通”,为何能进不能出?既然“保持畅通”,为何又贴有“非工作人员莫入”的标识?对方的解释自相矛盾;防盗门由物业公司控制,不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
二审时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双方当事人对沈程志的死亡是否承担责任、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是否支持以及一审程序是否违法。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明珠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明珠物业公司作为明珠花园的物业服务和管理企业,对该小区及住宅楼的共用部位、共有设施等负有法定的维护、修缮与管理义务。沈海洋与明珠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亦对此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案发的23号楼1单元楼道间通向楼顶平台的防盗门由明珠物业公司控制,由于其管理上存在的明显漏洞,该防盗门只能单向开启,致使沈程志轻易进入楼顶平台且身困其中。庭审中,明珠物业公司无法解释防盗门单向开启、“非工作人员莫入”这两点与“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之间的矛盾。上诉人沈海洋提供的案发当时的照片证明:在通往楼顶的楼梯间以及该防盗门附近无任何警示标志。案发时沈程志年仅9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不能完全预见到自已行为的危险和后果,从而通过防盗门到达楼顶平台。如果楼梯间与防盗门旁设有警示标志,对于小学二年级的学生是可以识别其内容,从而起到震慑作用的;对于明珠物业辩称沈程志到达平台后防盗门的锁闭原因、坠楼原因不明,沈程志未等待救援,反而携带跳绳靠近阳台夹缝的问题,二审认为,虽然案发当时的坠楼情景已无法证实,但沈程志坠楼处的阳台夹缝存在于23号楼1单元的平台之上, 上诉人沈海洋提供的案发当时的照片显示:该阳台夹缝仅有标高30多公分的护栏,周围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如果明珠物业公司在通往平台方向将防盗门锁闭,或者将该门安装成双向开启, 沈程志要么进不到平台,要么可以原路回返;对于明珠物业辩称沈程志乘坐电梯无家长陪同的问题,二审认为,沈程志的出事地点在平台上而非电梯内,如果通往平台的防盗门锁闭,沈程志出了电梯之后的唯一通道就会被切断。而且明珠物业公司对其电梯的监控不到位,存在管理上的缺陷;此外,明珠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二条第(六)项有“负责小区24小时值班和不定时进行巡逻”的条款,而沈程志于13:30分进入电梯到16时左右被发现的两个多小时时间内,无论是其在平台上的呼救,还是其坠落地面,均无人发现,明珠物业公司未尽到治安巡视义务;至于明珠物业公司辩称不排除沈程志自杀的可能,因无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明珠物业公司在其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存在明显过错,对沈程志的死亡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
关于沈程志的监护人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沈海洋购买房屋时与明珠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且按时交纳了物业管理费,小区内安全隐患的排除和防范义务应由明珠物业公司承担。案发的23号楼距离沈程志居住的29号楼仅30余米,沈海洋有理由基于对小区物业管理的信赖,允许沈程志在相对封闭的小区楼前玩耍。鉴于此,沈海洋的监护责任应区别于在其居住生活区域之外的监护职责。一审判令沈程志的监护人承担80%的责任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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