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甘民三终字011号(2)

宣判后,刘建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刘建军上诉称:1、事发时,在上诉人驾驶的大货车已占用快车道路面1.24米(快车道3米、大货车2.48米),快车道仅剩1.76米且上诉人正在向左变更车道的情况下,盛国明强行超速超车。超车过程中,为躲避对面来车向右打方向,先撞在上诉人大货车左前轮臂上,紧接着其车辆中部先后与大货车前脚踏板和左前角相刮擦,驶向慢车道与刚起步的公交客车追尾,造成人员和车辆损失。盛国明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和第43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前方车辆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后车辆不得超越前车”的规定;2、事发后盛国明在嘉峪关市公安局交警队所作的询问笔录、事故照片充分证明:盛国明强行超速超越已占用快车道的车辆;盛国明是通过已骑在快慢车道分道线上的上诉人的大货车才看到前方停车下人的公交客车;造成人员损伤的直接原因是盛国明所驾车辆和公交大客车的追尾;3、盛国明在实习期内驾驶未经审验的机动车超速行驶、车座未固定、人货混装是造成事故发生及车内乘员受伤的重要原因;4、因涉案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采用证据不全、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上诉人遂提起复议,因此,该认定书已不能做为有效证据使用。上诉人曾数次要求两级交警部门对认定书予以解答,均无合理答复。5、因盛国明(另案原告)错误的诉前财产保全,致上诉人车辆被扣押至今并已报废,经济损失巨大。为保证上诉人的索赔,应将保险公司赔偿的医疗费10000元由朱登亮、盛国明按43%和57%的比例共同获得。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对此交通事故主、次责任的认定。依法传唤事故鉴定人宋来民、被告盛国明出庭接受上诉人质询,并对嘉公交认字(2009)第000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案卷材料当庭质证,改判上诉人无责任,改判朱登亮的诉请由盛国明一人承担;2、撤销原审判决对证据的确认,并依法认定上诉人提交的嘉公交认字(2009)第00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受理通知书》和《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终止通知书》及上诉人由保险公司处调取的事故现场照片22张。

朱登亮委托代理人口头答辩称:请求维持原判。

盛国明委托代理人口头答辩称:请求维持原判。

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口头答辩称:责任认定方面与上诉人意见一致,法院应当判令刘建军无责,判令保险公司承担1000元医疗费。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本院依法将本案案由由原审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变更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对涉案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下称:《事故认定书》)的异议问题。首先,制作《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的法定职责,不依当事人申请,亦不受法院委托,故《事故认定书》并非鉴定结论,交警亦非鉴定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的规定,《事故认定书》应是证明效力最高的公文书证。因此,上诉人提交的《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申请书》于法无据;上诉人提出该《认定书》违法违规,庭审时却明确表示无相应证据予以推翻;盛国明只是一方当事人,在其委托代理人出庭的情况下,本人可以不参加诉讼。对此,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上诉人针对嘉公交认字(2009)第00028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异议不成立,本院对其《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申请书》不予支持;关于《事故认定书》申请复议后能否作为有效证据的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规定,无论是否申请复议,该《事故认定书》都可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关于上诉人要求本院确认其提交的证据的问题。该组证据包括:《复核受理通知书》和《复议终止通知书》、事故照片22张、盛国明驾驶证复印件、事故现场图、推断图及交警部门询问笔录。上述证据均由上诉人复印于交警部门卷宗,而《事故认定书》中据以分析事故形成原因的证据中亦对此予以载明。对此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所提盛国明未对车辆进行年检,超速行驶是事故主要原因的上诉理由。经查,涉案的《事故认定书》对此已明确认定由盛国明负次要责任。对此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10000元医疗费的分配问题。盛国明申请保全时提供了相应担保并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起诉讼,不存在财产保全错误的问题。而且,刘建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本案中,刘建军和盛国明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为朱登亮赔付越多,该二人连带赔偿数额就越小。实际上并不损害上诉人的利益。对此诉请本院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