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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三终字011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9元,由上诉人刘建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康天翔

代理审判员 窦桂兰

代理审判员 李雪亮



二O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贺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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