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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二初字第2号(3)

一、被告白银西铜实业开发总公司偿还原告苏立勇借款本金700万元,利息10367741.77元(截止2006年4月10日),并按同期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2006年4月11日之后的利息直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苏立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2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白银西铜实业开发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关维德

代理审判员 周 雷

代理审判员 杨 波



二O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白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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