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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甘民二终字第185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甘民二终字第18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刘莉。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甘南日报社。

刘莉与甘南日报社广告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1日作出(2010)州民初字第08号民事裁定,驳回刘莉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刘莉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件较简单,为便于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将该案交由合作市人民法院审理。

刘莉上诉称,1、原审裁定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本案本诉及反诉标的额均超过100万元,应由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原审裁定没有事实依据;3、因原审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请求指定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诉讼标的额超过100万元,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甘南州,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辖区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三)款“甘南中院受理诉讼标的额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50万元以上的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和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的规定,本案应由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至于上诉人请求将本案指定管辖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州民初字第0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建雄

代理审判员 傅赟华

代理审判员 何 银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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