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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申字第208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申字第20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丁晓华,女,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薛英,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薛多诗,男。

原审被告:薛兴,男,汉族。

丁晓华因与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兰法民一终字第00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丁晓华申请再审主要理由:该借条是薛兴威逼申请人签字、捺印的,即使借条真实,期限并没有届满,薛英起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薛英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认为:丁晓华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原判适当。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丁晓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 心

代理审判员 陈小君

代理审判员 郭 奇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白金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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