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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申字第502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申字第50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甘肃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永民。
委托代理人芦新军。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州润鑫通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静云。
原审第三人马建军,男,回族。
甘肃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兰州润鑫通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兰法民一终字第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甘肃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 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钢材纠纷与马建军的胶板买卖并无关系,原审法院追加第三人违反不告不理的法律原则;原审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告主张马建军的债权与法无据,债权并未发生转移。请求撤销原判,再审本案。
被申请人兰州润鑫通物资有限公司没有书面答辩。
本院审查认为,关于甘肃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主张追加第三人没有法律依据的问题,原审法院认定其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甘肃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证据证明法院追加第三人违反法律规定。关于甘肃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原审超出诉求范围的问题,兰州润鑫通物资有限公司主张债权并未涉及债权转让问题。综上,甘肃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款(二)、(六)项规定的立案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甘肃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 心
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
代理审判员 郭 弘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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