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甘民申字第080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申字第08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甘肃开宸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益。

委托代理人:谢壮。

委托代理人:史晓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尚公平,男,汉族。

甘肃开宸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宸公司)为与尚公平一般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兰法民三终字第7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开宸公司申请再审主要理由:申请人已提交了房产证及五份租赁合同,充分证明该商场一层中,除了尚公平拥有的产权9.048平方米和经城关区法院(2009)民一初字第66号判决所确定的面积外,其余全部面积均是申请人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二审驳回申请人的要求没有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尚公平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因开宸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而未支持其起诉,同时原审有明确解决本案相关问题的意见。故原审处理并无不妥。开宸公司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开宸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 心

代理审判员 陈小君

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海云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