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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申字第126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申字第12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甘肃天润水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西凉。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陇西县通安驿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振国。
一审原告:孙志武,男,汉族。
申请再审人甘肃天润水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公司)与被申请人陇西县通安驿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 一审原告孙志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定中民一终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甘肃天润水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有误,本案涉及的供水管道系被申请人通安驿镇政府出资铺设,而并非如原审判决所述该供水管道的所有权不明晰;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其所述的判决理由与事实不符;3、供水管线系镇政府出资修建,一直由其维护,造成他人财产损害应当由其赔偿,申请人不应当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润公司是供水管道的受益者和实际经营者,其应承担管道管理维护职责。镇政府只是供水项目的实行者,其作为供水用户,即没有参与供水的经营,也没有收取任何费用,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镇政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处适当。天润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甘肃天润水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贺文俊
代理审判员 郭 弘
代理审判员 郭 奇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白金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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