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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申字第078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申字第07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耀堂,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州宏大日用杂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祥槐。

王耀堂因与兰州宏大日用杂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大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兰法民一终字第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耀堂申请再审主要理由:本人1993年被单位领导安排在家待岗,2009年11月才知道自己被除名,至今并未收到涉及本人的书面除名决定, 被申请人对本人的除名程序违法,原审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宏大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1999年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除名后,客观上应形成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所生的情势效应,申请人对此应产生感觉,并若有权益请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规定在法定时效内及时提出。但申请人却于2009年12月21日才提起仲裁,显然超过时效。故原判并无不妥,申请人请求再审的理由缺乏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 (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耀堂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 心

代理审判员 陈小君

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



二O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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