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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申字第285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申字第28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春芳,女,汉族。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曾涛,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党小平,男,汉族。
申请再审人李春芳、曾涛因与被申请人党小平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定中民一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李春芳、曾涛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错误认为被申请人将曾世荣送回家就尽到了应尽的义务,被申请人应将曾世荣送往医院并告知家人。判决对被申请人过失致曾世荣死亡未引用相关法律规定。故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申请人并无证据证明曾世荣的死亡与被申请人的行为之间确有因果关系。其再审申请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春芳、曾涛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 心
审 判 员 庆卫东
代理审判员 陈小君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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