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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申字第352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申字第35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虎英,男,东乡族 。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英奎,男,东乡族 。
申请人马虎英因与被申请人马英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临中法民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虎英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拒不接受第三笔房款,又将房屋产权证抵押于银行,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一审法院未将房屋抵押手续等移送二审法院;申请人已履行主要付款义务并支付违约金,判决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原判,再审本案。
被申请人马英奎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马虎英主张原审适用法律错误问题,当事人双方签定合同后因马虎英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双方又签定了两份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双方对解除合同的条件作出约定,马虎英无证据证明该解除条件未成就,故马虎英主张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无证据支持。关于马虎英主张原审程序违法问题,证据不足。综上,申请人马虎英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款(二)、(六)项规定的立案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虎英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贺文俊
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
代理审判员 郭 弘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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