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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申字第404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申字第40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马外力有,男,回族。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马成华,男,回族。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哈麦其,男,回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买盖布,男,回族。
申请再审人马外力有、马成华、马哈麦其因与被申请人买盖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临中法民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外力有、马成华、马哈麦其申请再审称:马外力有、马成华因急需用钱,将家中承包地以低价兑换给被申请人买盖布,并未经过马哈麦其的同意。被申请人手持虚假买卖协议,骗取一、二审法院信任。一审法院没有合法传唤马哈麦其,也没有对证据进行质证,违法缺席做出了判决。请求再审本案。
被申请人买盖布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审查认为,马外力有、马成华与买盖布关于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买盖布据此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其权利受法律保护。马哈麦其以该协议未经其同意为由,对该协议不予认可,应当通过合法途径来解决该问题,唆使家人往该地里拉倒粪土,确属侵权行为。另外,马外力有等关于一审法院没有合法传唤马哈麦其,也没有对证据进行质证,违法缺席作出判决的理由,经查一审法院依法留置送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程序并无不当之处。综上,马外力有、马成华、马哈麦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外力有、马成华、马哈麦其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贺文俊
代理审判员 牛登峰
代理审判员 王 辉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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