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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申字第317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申字第31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玉荣,女,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肖晗,女,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肖鹤,女,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玉彬,女,汉族。

申请再审人孙玉荣与被申请人肖晗、肖鹤、张玉彬其他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兰法民一终字第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玉荣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提供的遗嘱是合法有效的,且关于借款的认定已起过诉讼时效的规定,157000元是虚构的债务。故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缺乏证据证明,违反法定程序,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并不违法,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玉荣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 心

代理审判员 张铁军

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

二O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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