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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申字第385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申字第38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州天宝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国华。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思博,男,汉族。

申请再审人兰州天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宝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吕思博一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兰法民一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宝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是主动辞职的,其情形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关于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判决由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9070元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具有明显的社会保障性质,其立法的目的是对劳动者进行救济,至辞职前,吕思博在天宝公司的工作年限为5年,二审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天宝公司支付吕思博经济补偿金9070元并无不当。天宝公司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兰州天宝电力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贺文俊

审 判 员 庆卫东

代理审判员 牛登峰

二O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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