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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申字第115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申字第11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广平,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党永萍,女,汉族。

王广平与党永萍离婚纠纷一案,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5日作出了(2010)白中民一终字第1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广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广平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一)、(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二审认定的财产分割部分正确,关于王广平怀疑婚生女孩王云斐是否是自己亲生女儿要求做亲子鉴定,因王广平提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二审程序合法,王广平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广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 心

代理审判员 牛登峰

代理审判员 张铁军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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