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甘民申字第413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申字第41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希军,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亚婷,女,汉族。

王希军因与王亚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白中民一终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希军申请再审称, 原判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011 年 3 月18日,看到布告才知道要拆迁;原判适用法律错误,2010年9月采取断水措施造成损失,不应支付房租。请求撤销原判,再审本案。

被申请人王亚婷书面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

本院审查认为,王希军主张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均无证据证明。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款(二)、(六)项规定的立案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希军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 心

代理审判员 郭 奇

代理审判员 郭 弘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雯娟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