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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申字第206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申字第20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席周山,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州市花木公司。法定代表人:狄多玉。

申请再审人席周山因与被申请人兰州市花木公司一般经营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兰法民二终字第0033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席周山申请再审称,1、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事实不明,强压调解,协议内容违反公平、公正原则,没有告知申请人笔录中涉及其切身利益的内容,胁迫申请人签署调解笔录,调解协议存在事后添加、更改的情形,有失公正性;2、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3、案件事实不清。请求撤销(2008)兰法民二终字00334号民事调解书,重新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申请再审中,席周山未能提出证据证明二审法院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故其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席周山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贺文俊

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

代理审判员 郭 弘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白金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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