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甘民申字第412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申字第41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熊作忠,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杜艳霞,女,汉族。

熊作忠因与杜艳霞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天民二终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熊作忠申请再审称,杜艳霞对绝缘材料厂无入股事实,离婚时已将财产分割;杜艳霞提起诉讼已过时效,杜艳霞对绝缘材料厂2000年9月变更为独资企业是知情的。请求撤销原判,再审本案。

被申请人书面答辩称,熊作忠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审查认为,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原审对该问题已作出明确阐述,熊作忠在再审申请中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杜艳霞对绝缘材料厂变更为独资企业的情况知情,会计郭晓琴的证明不足以证明转股协议时杜艳霞知情。关于杜艳霞对绝缘材料厂入股事实,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熊作忠未提交任何能推翻已生效裁判所认定事实的证据,故其所持绝缘材料厂为家族企业,不存在入股事实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熊作忠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款(二)、(六)项规定的立案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熊作忠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 心

代理审判员 郭 奇

代理审判员 郭 弘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雯娟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