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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申字第415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申字第41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永泰,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玮,男,汉族。
申请再审人徐永泰因与被申请人李玮合同、财产损害赔偿、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庆民终字第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永泰申请再审称,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二审认定申请人在二审期间提供的新证据超过时限没有法律依据。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主要证据是伪造的。2、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将不当得利定性为合同纠纷。3、审判人员应回避的没有回避,且有腐败行为,应当再审。
李玮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调卷审查认为,2009年6月18日,西峰区彭原乡刘家岭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徐永泰挖地基与邻居李玮发生纠纷,经村委会多次协调,徐永泰一次性给李玮12000元。另有调解人刘怀君、窦锁荣出据的证明,内容为经村上多方调解,徐永泰同意赔偿李玮12000元。2009年5月5日,李玮给徐永泰出具收到徐永泰损伤房根地基补偿12000元的收条,调解人刘怀君、窦锁荣在收条上签了字。徐永泰所说其在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是一施工人员刘天仓的证言,内容为12000元是“李玮讹老徐”的。该份证人证言二审以超过举证期限,和李玮在二审中提交的几份证人证言都未作为新证据使用。经审核,该证人证言的效力小于李玮提交的证据效力。故本案为合同纠纷有据。至于审判人员应回避及有腐败行为问题,因徐永泰没有提交证据,故不能成立。综上,徐永泰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永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 心
代理审判员 张铁军
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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