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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申字第210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申字第21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尹剑冬,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振兴。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雲超(曾用名胡勇),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于志涛。
尹剑冬因与胡雲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兰法民三终字第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尹剑冬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梁明远
二O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白金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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