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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申字第477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申字第47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平,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州市金海湾商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金军。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穆红文。

委托代理人:丁俊彦。

张平因与兰州市金海湾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海湾商厦)、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拆迁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兰法民一终字第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平申请再审主要理由: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和三方协议,原判不合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金海湾商厦、区拆迁办提交意见认为: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金海湾商厦没有依约定的时限给张平交付营业用房,应承担相应责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有关补偿办法具有承担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属性,原审对本案歇业费的处理,具有相应依据。故张平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六)、(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 心

代理审判员 郭 弘

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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