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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申字第383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申字第38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贵勇。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台县广播电影电视局。

申请再审人王贵勇因与被申请人高台县广播电影电视局(以下简称高台县广电局)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张中民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贵勇申请再审称,1、本案原审判决对本案的关键事实认定错误;2、原审判决对本案案由定性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高台县广电局提交书面意见认为,1、依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申请再审人王贵勇选择的是货币补偿方式,故被申请人再无义务为其提供安置房;2、被申请人提供给申请再审人居住房屋,是为解决其暂时居住的困难,而非其理解的周转房或安置房;3、本案案由确定为返还财产纠纷正确,并不是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综上,请依法驳回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2006年2月申请再审人在其房屋拆迁时,选择的拆迁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即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通过协商一致,将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作价,由拆迁人支付货币以取得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被拆迁人取得货币补偿后,拆迁人不必另行交付房屋给被拆迁人,也不必再为其提供周转房的一种补偿方式。本案申请再审人已领取房屋补偿款,即应按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安置房屋补充协议书》约定,在无偿居住被申请人提供的房屋两年期满后将房屋返还被申请人。现申请再审人到期不返还房屋,违反双方当事人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原审判处其返还被申请人房屋适当。关于本案案由的问题,根据本案案情和法律规定,原二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返还财产纠纷并无不当。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贵勇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冯建雄

代理审判员 傅赟华

代理审判员 何 银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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