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甘民二终字第94号(2)
北京华联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一、一审裁定书认定:“原告华联公司的起诉包含了两个法律关系,即原告华联公司与被告通达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和原告华联公司与被告城投公司、热力公司的侵权赔偿法律关系,原告华联公司将两个法律关系混为一谈起诉”显属错误。二、一审裁定书认定上诉人华联公司“对于本案各被告所应承担的责任未加区分和明确,造成法院无法根据其诉讼请求对本案进行审理和判决”显属错误。综上所述,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理由错误,导致案件错误裁判。故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兰法民一初字第125号民事裁定书;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76417.61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兰州西固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兰州交通大学勘察设计院、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兰州市热力总公司均无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北京华联公司没有分清楚本案两个法律关系即北京华联公司与通达公司商品房买卖关系和北京华联公司与热力公司,城投公司施工行为的侵权责任法律关系。原审原告北京华联公司在本案中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混为一谈起诉不当,上诉人北京华联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处并无不当,应维持原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关维德
审 判 员 吴 强
代理审判员 肖新明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白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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