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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二终字第148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4499元,由甘肃日报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田 荣

代理审判员 肖新明

代理审判员 周 雷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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