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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二终字第82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二终字第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计算机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陈小琴,系破产管理人组长。

委托代理人:杨胜林,北京齐致律师事务所兰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博特电子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兆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军、余春生,甘肃正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省计算机公司破产管理人为与被上诉人甘肃博特电子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兰法民二初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甘肃省计算机公司破产管理人的负责人陈小琴、委托代理人杨胜林;被上诉人甘肃博特电子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军、余春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兰法民二初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甘肃省计算机公司破产管理人缓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157元不再交纳。







审 判 长 田 荣

代理审判员 肖新明

代理审判员 周 雷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任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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