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甘民二终字第162号(2)
首曲食品公司所有的碌房权证私2004字第005号房产证,位于碌曲县勒尔多南路面积576.90 m2房产,2005年9月20日首曲食品公司将该房产抵押给农发行甘南州支行,因此在2007年三源和公司成立时该房产就已经抵押给他人。2009年6月15日,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州民执字第12—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碌曲县勒尔多南路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变卖给了甘肃浩铭房地产有限公司。
3、关于临潭加工厂资产的状况。首曲食品公司所有的临潭县房权证城关字第1470号临潭县城关镇下树滩10号,面积1580 m2,该房产的土地证号为潭国用(2004)第0128号面积为3475 m2土地使用权。该房产已涉诉。首曲食品公司所有的潭国用(2004)第0128号土地使用权于2009年5月5日被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08)州法执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目前仍在冻结中。
4、关于卓尼加工厂资产的状况。卓尼加工厂因未参加2008年年检,被卓尼县工商局于2009年11月10日吊销了营业执照。卓尼县政府对卓尼加工厂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权属有争议,已涉 诉。
根据当事人举证的情况,原审法院就三源和公司经营状况做出如下说明:三源和公司2007年度年检报告显示:全年利润总额-65033.70 元,全年纳税总额98.46元;2009年度年检报告显示:全年利润总额-160311.67元,全年纳税总额0元。
2010年5月31日,南特担保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散三源和公司。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第一个焦点是南特担保公司是否具备提起诉讼的资格。三源和公司由首曲食品公司名称变更而来,南特担保公司自2007年4月6日出资1200万元至同年6月19日和7月10日以股东协议转让方式撤资,经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审判决,确认股东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及由南特担保公司返还三源和公司投资1200万元,甘肃高院该份判决生效后,南特担保公司股东身份再次予以恢复。因此南特担保公司具备股东身份,且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超过百分之十,具备提起解散公司的权利。三源和公司及第三人陈广仁等认为南特担保公司未补足投资款就无资格提起请求解散公司的诉讼,因未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本案争议的第二个焦点是三源和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解散的条件。三源和公司在存续期间,兰州总部房产未过户给三源和公司,三源和公司的三个加工厂资产状况在存续期间均发生了重大变化,大部分固定资产已不存在,且从2007年与2009年公司年检报告中的经营情况反映,全年利润总额为负值,纳税接近零,可见三源和公司自成立后未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加之南特担保公司与三源和公司长期诉讼,关系僵持,且董事之间的矛盾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关于三源和公司抗辩称只要南特担保公司的出资到位就能解决公司目前的经营困难,非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不符合公司解散这一要件,因三源和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农牧业高新技术开发等,而分支机构主要是经营牛羊肉、农副畜产品等,从其成立时资产状况看,三源和公司的资产主要是三个加工厂,而该三个加工厂的资产截止目前为止已基本消耗殆尽,因此公司继续存续亦无法改变目前的现状,因此三源和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
综上,三源和公司解散的条件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南特担保公司要求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三)、(四)之规定,判决准许三源和公司予以解散。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南特担保公司负担。
三源和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原审法院对于南特担保公司抽逃出资的行为未予认定。南特担保公司抽逃出资,除导致三源和公司因流动资金缺乏经营发生困难外,还严重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利,其无权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2、原审法院认定三源和公司的大部分资产已不存在错误。并且三源和公司的部分固定资产涉诉,都是发生在南特担保公司抽逃出资之后,都是因抽逃出资后公司资金发生困难导致的。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l、南特担保公司抽逃出资,无权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在其补回出资之前,不应享有股东权利。南特担保公司目前既不是公司登记的股东,也没有实际对公司出资,其以股东身份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没有法律依据。2、三源和公司未达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的解散条件。目前,三源和公司经营虽发生困难,但是因南特担保公司抽逃出资造成,三源和公司继续存续不仅公司股东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反而是挽回损失的唯一途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南特担保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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