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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二终字第154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甘民二终字第1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甘肃嘉峪关市金汇果蔬基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淑华,该经理。
委托代理人:胥军,嘉峪关市五一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谢芸,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山东益佳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永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军,酒泉阳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殷兵星,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
上诉人甘肃嘉峪关市金汇果蔬基地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山东益佳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1)嘉法民二初字第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1)嘉法民二初字第0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嘉峪关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567元,退回甘肃嘉峪关市金汇果蔬基地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关 维 德
代理审判员 肖新明
代理审判员 周 雷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任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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