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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二终字第163号(2)

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兰法民二初字第0002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省建公司向上诉人美联公司支付欠款23874682.05元及至还清之日的利息。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省建总公司承担。

省建总公司答辩称: 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裁定结果公正,请二审人民法院予以维持。被答辩人所主张的债权,全部经过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判决书已明确了原告和被告。其中,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OO1)甘经初字第O5号判决书,已明确省建总公司的担保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那么被答辩人又将我公司起诉,显然属于重复起诉。另外,本案中债务人四方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现在依然存在,并未注销,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债权人应向其主张权利。其次,珠海分公司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该公司也依然存在。再次,本案诉讼时效早已超过。

综上,答辩人认为一审裁定合法公正,请高院予以维持,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应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美联公司在本案中向省建总公司主张的23874682.05元及至还清之日的利息系美联公司通过与轩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而取得,而美联公司所诉本案的债权均已在其取得债权前就经过法院的诉讼得以确认,故美联公司在取得债权后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属重复起诉。关于执行过程中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的问题,美联公司应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三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一条至第二百七十四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 的规定予以办理。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驳回美联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强

审 判 员 林恒春

代理审判员 周 雷



二O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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