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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二终字第29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甘民二终字第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荣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荣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银慧,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世荣,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荣升,男,汉族, 1941年7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银慧,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世荣,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桂兰,女,汉族,1933年11月18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燕,女,汉族,1958年2月28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红,女,汉族,1960年1月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波,男,汉族,1962年2月1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涛,男,汉族,1972年4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灿,甘肃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以上被上诉人共同的代理人)。
原审被告:杨梓玲,女,汉族,1942年4月22日出生。
原审被告:高晋东,女,汉族,1970年2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银慧,女,汉族,1956年4月3日出生。
上诉人甘肃荣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成公司)、上诉人高荣升为与被上诉人杨桂兰、刘燕、刘红、刘波、刘涛及原审被告杨梓玲、高晋东一般股东权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兰法民二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荣升及上诉人荣成公司、高荣升委托代理人郑银慧、陆世荣,被上诉人杨桂兰及被上诉人杨桂兰、刘燕、刘红、刘波、刘涛委托代理人陈灿,原审被告高晋东及原审被告杨梓玲、高晋东委托代理人郑银慧,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审判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83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兰法民二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甘肃荣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荣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0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尹秉文
审 判 员 田 荣
代理审判员 唐志明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白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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