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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二终字第34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二终字第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省体育局。

法定代表人:杨卫,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玉萍,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兰州市七里河区彭家坪乡王家堡村委会。

负责人:王生活,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世云,该村党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郝成达,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退休干部。

原审被告:兰州恒星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窦连恒,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生活,兰州市七里河区彭家坪乡王家堡村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甘肃省体育局与被上诉人兰州市七里河区彭家坪乡王家堡村委会以及原审被告兰州恒星电器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中,上诉人甘肃省体育局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甘肃省体育局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甘肃省体育局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1200元减半收取为15600元,由上诉人甘肃省体育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田 荣

代理审判员 杨 波

代理审判员 肖新明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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