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甘民二终字第164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甘民二终字第1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甘肃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立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东海,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朱纪军,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 :张掖市天轮机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自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海龙,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与上诉人张掖市天轮机械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天轮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兰法民二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委托代理人魏东海、朱纪军,天轮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自建及委托代理宋海龙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1年12月25日,甘肃省投资信托公司(以下简称省信托公司)与原甘肃省张掖收割机厂(以下简称收割机厂)签订贷款合同,约定由省信托公司向收割机厂提供世行贷款150万元(283000美元),贷款期限为4年,于1996年12月30日前还清。合同签订后省信托公司向收割机厂发放了贷款。
2008年11月10日,甘肃省财政厅以甘财企函[2008]03号文批准了《关于甘肃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剥离方案的核准意见》,意见称:申报剥离资产总计29721.58万元,负债1640.06万元,净资产28081.52万元。申请保留资产总计61127.61万元,负债13051.12元,净资产48076.49万元。申报将省财政厅在省信托公司的债权2124.56万元转为股权;为加快公司重组,同意剥离资产总计29721.58万元,负债1640.06万元,净资产28081.52万元;保留资产总计61127.61万元,负债总计10926.56万元,净资产50201.05万元。该批复延长到2009年11月30日。
2008年12月12日,省信托公司向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签订了代理业务移交清单,将省信托公司的代理业务移交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明确:截止2008年10月31日,代理业务资产合计458261072.09元,(其中代理业务银行存款739560.29元),代理业务负债合计458261072.09元,代理业务银行存款739560.29元,以转账方式移交。代理业务负债明细表上张掖收割机厂截止2008年l0月31日的期末余额为597140.2元。
甘肃省张掖收割机厂经改制后于2003年更名为张掖市天轮机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2009年4月1日,天轮公司向甘肃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亦称省信托公司)提交了关于申请减免、核销贷款的报告,称目前公司尚欠贷款1074280.41元,由于企业困难无法还款,请求对贷款给予减免、核销。
2009年7月9日,省信托公司和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将省信托公司持有的债权79268022.2元、股权182860001.79元、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26224222.79元,负债16400624.16元无偿划转给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该公司对该部分债权、债务及以后滋生的收益和负债全部承继。
2010年11月17日,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向天轮公司发出了债权移交通知书,该公司签收盖章,通知书明确将省信托公司享有天轮公司的债权移交至中小企担保公司管理。
2010年12月13日,省信托公司致函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称在公司分设时,公司只是将原属省信托公司持有的债权本金划分给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并没有将原先属于省信托公司持有的贷款利息划分给中小企担保公司。
原审法院认为,天轮公司与省信托公司的借款属实,后省信托公司将与天轮公司因借款所产生的债权移交给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而且也通知了天轮公司,故在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与天轮公司之间产生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关于移交的具体金额,代理业务负债明细表上明确,移交时的金额只有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起诉的欠款本金,并不包括利息,而且后来省信托公司专门就此事致函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移交的只有欠款本金,而不包托利息,所以天轮公司欠付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欠款金额为该公司起诉的本金。利息应从移交之日开始计算。故天轮公司关于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不能主张以前欠款利息的抗辩理由成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移交时也通知了天轮公司。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部分诉讼主张成立,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张掖市天轮机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甘肃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欠款本金597140.2元,同时偿付自2008年10月31日至欠款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甘肃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甘肃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1228元,原告甘肃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负12491元,被告张掖市天轮机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73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掖市天轮机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以上各项由被告张掖市天轮机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