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甘民二终字第164号(2)
原审法院判决后,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天轮公司均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上诉称: 1、一审判决认定甘肃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向上诉人移交代理业务时只移交欠款本金,而不包括利息,没有证据支持。2、一审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向法庭申请向省信托公司调取相关证据,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的规定。3、从省信托公司致上诉人《关于对天水财政局、张掖收割机厂债权划分的函》的内容上看,该文件不具备证明的效力。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违法采信证据、错误认定案件事实,人为的割裂债权本金和利息,导致上诉人不能完全实现债权,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流失,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撤销原判。
天轮公司答辩称: 1、根据本案证据甘肃省财政厅甘企财函【2008】O3号文件、代理业务移交清单、甘肃日报公告,明确记载省信托公司给被答辩人移交的答辩人债权只有本金597140.20元。2、诉讼过程中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省信托公司调取的《关于对天水市财政局、张掖收割机厂债权划分的函》中,已经非常明确的说明省信托公司只是将张掖收割机厂(答辩人)部分债权本金划分给被答辩人。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以维护答辩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
天轮公司上诉称: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应当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自2008年11月10日按照甘肃省财政厅的文件取得上诉人部分债权后,在长达二年多的时间里没有通知过上诉人,且被上诉人在2011年1月11日将上诉人起诉至法院之前,被上诉人也没有以任何形式向上诉人主张过597140.2元的债权。综上,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兰法民二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诉求。
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答辩称: 1、上诉人混淆了答辩人与省信托公司对自有资产分配和代理业务移交不同的依据文件,因而错误的认定了本案所涉债权的移交日期。2、上诉人天轮公司的行为已经引起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2009年4月1日,上诉人向信托公司提出《关于申请减免、核销贷款的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该报告依法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09年4月2日起算。综上所述,本案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答辩人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天轮公司的上诉。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应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天轮公司与省投资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天轮公司依据借款合同取得了合同项下的贷款且无异议。而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讼的焦点:一是省投资公司与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签订的代理业务移交清单中,是否包含了移交之前所产生的利息; 二是诉讼时效是否过期。
关于省投资公司与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签订的代理业务移交清单中,是否包含了移交之前所产生利息的问题。经二审查证,省投资公司与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签订的代理业务移交清单所符的代理业务负债明细表上载明张掖收割机厂截止2008年l0月31日的期末余额为597140.2元。而且在2010年12月13日,省信托公司致函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该函明确表明在公司分设时,省信托公司只是将原属其公司持有的债权本金划分给了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并没有将原先属于省信托公司持有的贷款利息划分给中小企担保公司。综上证实,省投资公司与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签订的代理业务移交清单中不包含移交之前所产生利息,故中小企担保公司在未取得该部分权利的情况下,向天轮公司主张偿还移交之前所产生的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诉讼时效是否过期问题。经二审查证,2009年4月1日,天轮公司向省投资公司提交了一份《关于申请减免、核销贷款的报告》,请求对贷款给予减免、核销,其行为证明对所欠贷款认可,目的是向省投资公司请求对贷款给予减免、核销。2010年11月17日,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向天轮公司发出了债权移交通知书,天轮公司签收盖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11号《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的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未过期,故天轮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处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36222元,其中甘肃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26451元,由甘肃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张掖市天轮机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9771元,由张掖市天轮机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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