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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二终字第98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二终字第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晟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韦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信世华,甘肃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金保兴龙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金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金贵,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临洮洮鑫蔬菜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有义。
原审被告:临洮县新添镇崖弯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俊山,该村委会主任。
原审被告:临洮县新添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韩有存,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 师建雄,临洮县新添镇司法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甘肃晟凯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甘肃金保兴龙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临洮洮鑫蔬菜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洮县新添镇崖弯村村民委员会、临洮县新添镇人民政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 定中民一初字第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晟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信世华,被上诉人保兴公司法定代表人韩金保及委托代理人王金贵,原审被告洮鑫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有义、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俊山、新添镇政府委托代理人师建雄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笫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定中民一初字第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晟凯农业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吴 强
代理审判员 唐志明
代理审判员 周 雷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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