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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二终字第85号(2)

在本案中,基于兰通厂破产管理人的诉讼请求,西坪村委会和管保全应承担拆除建筑、返还侵占土地的民事责任,该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西坪村委会在明知该土地已经划拨给兰通厂使用的情况下,仍然将部分土地租赁给管保全使用,该《场地租赁合同书》无效。对于管保全在该土地上的建筑物的补偿问题,因管保全未在本案中提出反诉,本案中不予处理,应由其另案主张。兰通厂破产管理人提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已经超出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权属范围,其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资产的运行安全受到何种妨碍,对此项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关于兰通厂破产管理人要求赔偿损失1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该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1、西坪村委会和管保全共同拆除原兰通厂门房西墙至兰通厂旧库房西墙两点直线以东土地上的建筑物(平房,建筑面积约134.78平方米),恢复原状并返还兰通厂破产管理人;2、驳回兰通厂破产管理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法院专递资费200元,由西坪村委会承担。

管保全、西坪村委会均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管保全上诉称:其取得土地并修建房屋是基于与西坪村委会于1998年8月1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书》,双方签订合同时该地块实际处于西坪村委会管理范围内,上诉人在取得土地以及自建房屋时不存在任何主观过错,因此不应将上诉人列为本案的被告。即便是本案最终的处理结果与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只能列为第三人。再次,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交的第二份证据《农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审法院未予采信不当。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兰通厂破产管理人的诉讼请求;2、由兰通厂破产管理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西坪村委会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969年至1983年间,被上诉人通过政府划拨形式从上诉人处取得集体所有的土地153.36亩。其中,部分土地实际交付用地单位使用但征地补偿款并未支付,部分土地因未支付征地补偿款实际并未交付被上诉人使用,且仍然由上诉人实际管控使用。后被上诉人办理了面积为136.67亩的土地使用权证,遂认为在上诉人实际管控之下的134.78m2地块在其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既然被上诉人未能支付土地补偿款且上诉人长期实际管控使用该幅地块,则该幅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当然认为是属于被上诉人的。2、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曰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3、本案纠纷的解决必须要尊重历史,依据当时的土地政策解决问题。同时,本案所涉及的部分土地已于2006年1月27日,在七里河区政府协调下,双方签订了《兰州通用机器厂遗留问题用地补偿协议书》解决了其中22.7亩土地的补偿问题。这说明由政府依据相关政策解决这类问题将会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据此,人民法院不宜审理此案。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兰通厂破产管理人的诉讼请求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兰通厂破产管理人就管保全上诉意见答辩称:一审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的民事判决,判令管保全依法返还所侵占的土地,维护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是正确的,管保全关于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是无理的,是被法律所禁止的,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兰通厂破产管理人就西坪村委会上诉意见答辩称:本案诉争的土地权属明晰,兰通厂是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西坪村委会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埋怨政府缺少规范土地管理准则,不能成为支持其侵占他人土地的法律依据。因本案不是土地权属问题引发的争议,而是侵占与被侵占用益物权纠纷之争,是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管辖的范围,一审法院受理此案,符合《物权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对于管保全基于与西坪村委会签订《场地租赁合同书》而占用诉争土地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均不持异议。兰通厂破产管理人作为诉争土地使用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有权要求妨害物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等民事责任。管保全作为诉争土地的现实占用人,与兰通厂破产管理人的诉请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作为本案诉讼当事人并无不当。

至于西坪村委会关于兰通厂取得诉争土地使用权时未予补偿的上诉请求,因是否补偿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不予支持。因兰通厂于2000年7月6日依法取得了兰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本案诉争土地权属清晰,兰通厂破产管理人基于此提起的排除妨碍之诉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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