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甘民二终字第85号(3)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管保全与西坪村委会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管保全负担50元,兰州市七里河区彭家坪镇西坪村村民委员会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 强

代理审判员 唐志明

代理审判员 周 雷

二O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白 莉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