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甘民二终字第85号(3)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管保全与西坪村委会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管保全负担50元,兰州市七里河区彭家坪镇西坪村村民委员会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 强
代理审判员 唐志明
代理审判员 周 雷
二O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白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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