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甘民二终字第115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二终字第1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宏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特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明飞、姜光,黑龙江正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明恩,男,汉族,现年37岁。
委托代理人裴延君,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酒泉地区鑫源锅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源锅炉设备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爱芹,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玉门石油管理局(以下简称玉管局)。
法定代表人刘圣志,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薛世恩,该局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酒泉市农业机械总公司(以下简称农机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生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运彦,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宏特实业公司与被上诉人白明恩、鑫源锅炉设备公司、玉管局、农机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酒民二初字第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宏特实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姜光,被上诉人白明恩委托代理人裴延君,被上诉人玉管局委托代理人薛世恩,被上诉人农机总公司委托代理人运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6月11日,宏特实业公司作为承揽方,玉门石油管理局采油厂作为定作方,双方签订了《锅炉节能改造修缮修理合同》一份,约定:承揽方宏特实业公司按照定作方玉管局指定的标准负责锅炉的安装、修理、改造,并保修一年,合同总价款47万元,经过改造测试合格后付总价款的90%,其余半年内付清(保质金),一方违约,向对方偿付改造总费用的10%的违约金。约定合同有效期自1999年6月11日至2000年6月11日。该合同承揽方宏特实业公司委托白明恩作为其委托代理人代为与定作方玉管局签订了合同。该合同签订地在甘肃省玉门市。1999年6月30日哈尔滨哈特节能技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特节能公司,作为供方)与甘肃省酒泉地区农业机械总公司(作为需方)签订《工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66万元,工程验收合格后30%,余款待一个采暖期满逐步付清,最后一次付款按全部造价的3%扣除保质金。如果质量达不到约定要求,需方有权扣除工程总造价的70%。该合同供方哈特节能公司委托白明恩作为其委托代理人代为与农机总公司签订了合同,该合同在供方栏目下原告宏特实业公司也加盖了合同专用章,合同约定有效期自1999年6月30日至2002年6月30日。合同签订地在酒泉农机总公司。2000年8月8日就上述两份合同价款的追缴,宏特实业公司与白明恩、鑫源锅炉设备公司签订了经济结算书面材料。并限定玉管局及农机总公司的款项追缴不得超过2000年10月15日。在结算书中注明“此二项款项均有鑫源锅炉设备公司白明恩负责追缴,逾期未能追缴完毕必须出具合理,并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材料”。另查明:宏特实业公司与白明恩、鑫源锅炉设备公司在2000年8月8日形成的《经济结算书》其内容均为打印件,但在《经济结算书》的结尾处有用书写方式添加的文字,其内容为“另:河南新密耐火砖及材料应转宏特公司22000元。如鑫源锅炉设备公司在2000年12月31日前不能追回协议中的款项并付给宏特公司,将视为所有款项均为鑫源锅炉设备公司及白明恩欠宏特公司的款,宏特公司将追究鑫源锅炉设备公司和白明恩的相关责任”。在该添加的文字内容之下加盖有“酒泉地区鑫源锅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对印章为何加盖在添加的文字内容之下以及添加的内容为何人书写的问题,宏特实业公司不能予以说明。此外,在诉讼当中,玉管局主张与宏特实业公司所签《锅炉节能改造修缮修理合同》中所涉及的价款47万元,已经全部支付,合同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玉管局再无向宏特实业公司履行义务的任何理由,宏特实业公司认可该事实,并表明不向玉管局主张诉求。农机总公司主张依照与原告签订的《工商产品购销合同》,尚欠宏特实业公司价款及安装费用37万余元,原因是宏特实业公司提供并安装的供暖锅炉,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多次通知前来履行检查维修义务,宏特实业公司始终不予理睬,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扣除工程总造价的70%,宏特实业公司若要求农机总公司清偿欠款,应当履行维修义务。宏特实业公司称农机总公司欠其工程款的问题与本案无关,并表明不向农机总公司主张诉求。又查明:酒泉地区鑫源锅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成立于1997年8月,2001年10月8日,鑫源锅炉设备公司因不参加上年度企业年检,被甘肃省酒泉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酒地工商行罚字(200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另外、甘肃省酒泉市农业机械总公司原名为甘肃省酒泉地区农业机械总公司,2004年5月2日更名为甘肃省酒泉市农业机械总公司,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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