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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二终字第135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二终字第1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宏强,男,1973年7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纪元,男,汉族,嘉峪关市人合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玉清,女,1971年1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阳,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
上诉人胡宏强为与被上诉人常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1)嘉法民一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1)嘉法民一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嘉峪关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30元退还胡宏强。
审 判 长 尹秉文
审 判 员 林恒春
代理审判员 周 海
二O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白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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