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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二终字第102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二终字第1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火志宏,男,汉族,1969年7月18 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峰,男,汉族,1968年6月26 日出生。

上诉人火志宏为与被上诉人李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1)嘉法民一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火志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原审判决既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火志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强

代理审判员 唐志明

代理审判员 肖新民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任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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