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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二终字第64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二终字第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电信局通达企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禄丁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振,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通信发展有限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清算组。

委托代理人:孙赓,甘肃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兰州电信局通达企业总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兰州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信发展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兰法民二初字第000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尹秉文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代理审判员唐志明、肖新明参加评议,于2011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达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振,通信发展公司委托代理人孙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1月27日,国有企业兰州电信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发展公司)和集体企业通达公司发起成立了通信发展公司,公司注册资金1650万元,其中:电信发展公司出资6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195.7万元、实物资产404.3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6.36%。通达公司出资3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5.4万元,实物出资2945723.2元,占注册资本的18.18%,另有仵毅等8名个人股东。1997年1月24日,甘肃省第二会计师事务所对股东的出资进行了验资,证明己收到股东投入资本1650万元。通信发展公司最初的办公地址为电信发展公司租赁电信局的房产。2001年通信发展公司停止营业,职工由电信实业接收。

2001年12月6日,通信发展公司做出解散、清算的议案。同一天,通信发展公司做出关于成立公司清算组的议案,杨千河为组长,张学礼、禄丁山等为清算组成员。2001年12月19日,电信发展公司股东会做出决议,解散公司,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通信发展公司清算组于2001年12月27日、2002年1月4日、1月10日在《兰州晚报》三次发布公告,要求通信发展公司的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根据申报情况进行了登记并清收了债权,收回债权5478525.49元。对外清偿债务26640506.47元。

2007年4月28日,清算组委托甘肃金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对通信发展公司截止2007年3月31日的资产进行了评估,结果为总资产1872.85元,固定资产房屋中包括兰山职工休闲中心和通达公司投入的房产庆阳路办公楼。雁滩库房因为己拆除,评估总资产中不包括库房的价值。

2007年5月23日,通信发展清算委员会委托甘肃金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对清算委员会上报的清算会计报表和2002年1月至2007年3月19日的清算损益表进行了审计,金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甘金会审字〔2007〕116号清算审计报告,清算组所做的清算资产负债表反映通信发展公司有资产:140296342.06元、负债:8104679.37元。清算结果为:扣除清算损失加上留存收益的应付股利后,留存收益为:55910240.25元。但清算结果将减免所得税55897036.65元单列,未计入留存收益中。在甘金会审字〔2007〕116号清算审计报告中提出了应由清算委员会关注的三个问题:一是股东通达公司投入的固定资产庆阳路办公楼和雁滩库房无产权证明及过户手续;二是股东通达公司投入的雁滩库房己拆迁,补偿金由通达公司收取;三是职工股本共1000万元,其中的250万元未经资本验证部门和工商部门注册。

2007年7月2日,通信发展公司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就清算组进行的主要清算活动及剩余财产状况、清算未能及时完成的原因、对职工个人分配剩余财产、关于股东通达公司出资及剩余财产分配等问题进行了报告,对下一步的清算工作进行了安排。

2007年7月20日,通信发展公司清算组召开股东会,对剩余财产的分配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为维护社会稳定,先对集资入股职工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其他法人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事项,根据清算情况和通达公司起诉案件的诉讼结果再行决议分配;职工集资入股剩余财产分配标准按实收股本1900万元,留存收益55910240.25元,每人出资4000元为准,剩余财产分配比例为税前1:2.94,税后1:2.35。集资入股本金按照每人4000元清退。股东会决议只有通达公司法定代表人禄丁山不同意。

根据以上清算结果,清算组己经向个人分配入股金额等共计3740625.00元。但两个法人股东未进行分配。在清算期间,从2003年10月起,通达公司先后三次向原审法院诉讼,提出分配剩余财产300万元,依法及时清算以分配剩余财产,法院均以清算组正在清算为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出台以后,通达公司又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强制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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