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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二终字第64号(2)

2003年12月22日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了通信发展公司的营业执照。

原审法院认为:公司是由股东自愿依法组成的自治组织,其成立与解散及清算应首先尊重股东的意思表示,法院在介入公司内部法律关系时是有条件的。通信发展公司是在上级主管企业进行改革的情况下由公司股东决议解散的,后成立了清算组,同时通知并公告各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理公司财产和债权债务,并委托中介机构对公司的资产进行了评估,提出了详尽的评估报告,同时指出了股东出资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清收债权、偿还债务,并对职工个人股东经股东会决议,进行了剩余财产的分配,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清算报告,报告指出只有申请人股东通达公司和另一股东电信发展公司尚未进行剩余财产分配,最后还委托中介机构对清算资产负债表和自清算开始到委托日的清算损益表进行了清算审计。因此通信发展公司的自行清算是一个完整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自行清算的规定。

通信发展公司股东会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的对职工个人股东进行剩余财产进行分配(股东通达公司未同意)的决议是通信发展公司股东会按照规定做出的,属于公司自治权利的范畴,应予尊重。

通达公司作为股东和清算组成员之一,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的股东利益,己进行诉讼多年,这当然是其权利,但客观上影响了清算组及时做出决议,这是不争的事实,从2007年股东会决议中就可以看出这一点,既然参加了清算组就应主动地协商处理有关问题,不能等待,因为自己本身就是公司股东,清算组成员,从另一个方面讲,也是造成今天这种清算到临近结束以致出现清算僵局的主要原因之一。

综上,通信发展公司的自行清算尽管存在一些问题,但主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整个清算工作从程序上己基本结束,但由于股东通达公司对清算组有关分配剩余财产的比例及减免税收后的收益如何处理有异议而使自行清算工作不能结束。如前所述,对影响通达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比例的房产投入的确认应先由清算组做出决定,通达公司不服的,可限期答复,在期限内不回复也不诉讼的视为放弃权利,否则由通达公司启动有关程序进行处理或救济,对这些问题必须要有最终处理结果,待这些问题解决后清算组就可以按确认的结果,如对出资比例的最后判定结果进行分配,因此必须先解决影响财产分配的障碍。建议由通信发展公司清算组就上述问题做出决定,再由通达公司与清算组协商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最终的确认结果,再引用到清算分配中,最终完成清算工作。包括税收优惠形成的收益如何处理等问题程序如前所述。

由于通信发展公司的清算符合法律程序,一些实体问题处理上的障碍非法院强制清算范围,强制清算是有条件的,应参照破产案件中实体问题的处理程序,协商不成的主要通过诉讼进行确认,然后再回到清算程序中。原审法院审查认为,造成通信发展公司目前清算的这种局面,双方都有责任,所以必须先行解决清算中的实体问题。

经审理,清算组不存在违法清算和拖延清算的情况,不能启动强制清算程序。虽然不启动,但清算组必须尽职尽责,按照清算程序对于股东通达公司有异议的问题逐一做出决定,由通达公司视情决定救济办法,消除清算中的障碍,保证清算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能由清算组一方说了算,要悉心听取股东的意见,或者说对股东有异议的问题应及时做出决定而不能搁置而形成清算僵局。

由于通达公司为剩余财产分配几经诉讼,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快结束清算事务,应由通信发展公司的管理部门督促清算组尽快恢复工作,提交比较具体的清算报告,特别是对股东通达公司有异议的如剩余财产分配比例、减免税后的收益的处理等问题尽快做出决定,以使异议人选择相应的协商或其他救济办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通达公司申请对通信发展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17800元全部退回通达公司。

通达公司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一、一审裁定认定被上诉人及其清算组工作存在问题,但却未启动强制清算程序,并驳回清算申请,让人不能信服。被上诉人在清算中存在拖延清算,违法清算事实,虽经原审法院督促,被上诉人继续拖延不办。二、一审裁定认定上诉人作为股东和清算组成员之一,进行诉讼多年,客观上影响了清算组及时做出决议,以致出现清算僵局的主要原因。对此,上诉人不能认同。为了防止违法清算,拖延清算进行诉讼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依法清算,实现股东利益。而大股东非法经营处置清算中的公司资产,并非法无理、人为阻挠依法清算,又违法退股、未分配剩余财产至今。上诉人上诉请求,尽快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实现股东利益。

通信发展公司答辩称:一、通达公司申请强制清算不符合法定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申请合法。在本案中,不存在虽然成立了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违法清算的情形。1、2001年12月9日,本公司股东全体研究决定解散公司并成立清算组清算,依《公司法》规定对公司进行了一系列实质性清算活动。主要是:(1)发布了解散清算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2)编制了财产清单,清理了债权、债务;(3)债务已基本得到偿还。仅物资分公司就偿还了2600多万元的对外债务;(4)催促公司的债务人向清算组履行债务;(5)委托中介结构对公司资产进行审计评估;(6)对通达公司出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7)多次召开股东会研究清算事项并先对职工个人进行剩余财产分配。(8)决定对两个法人股东根据清算情况和通达公司诉讼结果再行决议分配剩余财产。(9)提出了公司清算报告。对清算组进行清算活动的事实,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明确的认定。2、截止2007年7月20日,清算活动已基本结束。清算组在进行有关清算活动的基础上,对公司剩余财产进行了审计。2007年7月,在党的十七大召开前夕,为维护社会稳定,经股东会持股比例2/3以上的股东表决通过作出决议,先对个人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对通达公司和另一法人股东,根据清算情况和通达公司诉讼结果再行决议分配。因此,一审裁定认定清算组清算活动是一个完整的程序,不存在拖欠清算或违法清算的情形,认定事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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