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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二终字第70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甘民二终字第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西部科技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尚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裴延君,甘肃中天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治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燕华,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伟,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兰州西部科技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西部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甘肃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出资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兰法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西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裴延君,被上诉人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燕华、张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1年7月30日,包括西部公司在内的9位法人股东组成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共同出资1亿元设立科技公司,其中西部公司出资1500万元;同日,西部公司向科技公司开设的临时账户转入1500万元。截止同年8月6日,经审验科技公司全体股东均完成出资,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同年8月8日,科技公司予以成立,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其中西部公司出资15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金的15%。

2001年10月23日,经时任科技公司董事长刘长缨及总经理朱世明和财务人员的签字同意,西部公司以往来款名义从科技公司借支1500万元。2003年期间,科技公司与西部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无落款日期,庭审中,双方认可签订于此期间)。在该协议书中,双方就签订协议书的原由表述为“鉴于乙方(西部公司)为甲方(科技公司)的出资人之一,乙方在2001年8月甲方设立时向其出资1500万元,但于同年10月乙方因故从甲方借款1500万元,至今尚未归还,致使乙方对甲方的出资事实上未能到位,为解决此问题,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同时约定“1、乙方向甲方支付补偿金50万元,以补偿乙方因占用甲方资金所造成的损失及为处理此事而形成的其他费用。同时甲方不再追究乙方的其他责任……。3、前述款项支付后,甲方须将乙方所拥有的占甲方的出资1500万元以原值回购或由乙方向甲方认可的其他受让者转让,同时乙方不再享有作为甲方出资人的权利,亦不再承担相应的义务,但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协助办理因甲方回购或转让出资所需全部过户手续及法律文件。4、乙方补偿金支付后,甲方公司内部和股东间的事务及关系由甲方自行协调处理,乙方应给予相应的积极配合......。6、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补偿金已包含了弥补甲方损失及出资回购或转让的全部费用,及至全部法律手续办理终结时止的全部费用”。上述协议签订后,西部公司于2004年元月19日向科技公司支付补偿金50万元。庭审中,西部公司认为其实际通过科技公司的回购行为合法退出股东身份,但未提供科技公司就此形成的股东会决议。

2005年,科技公司为办理工商年检等手续,要求西部公司履行相关义务。为此,西部公司于2005年6月16日向科技公司致函,称“根据贵公司和我公司签订的有关我公司退股的协议书,我公司已按照协议及时履行了我方应履行的义务。根据该协议的约定,我公司现己不是贵公司的股东,贵公司可根据国家有关工商登记管理的规定,先行办理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同年7月12日,科技公司就此向西部公司做出《说明》,内容为“为了协助办理我公司2004年工商年检和法人变更手续,要求西部公司在相关文件和材料上加盖公章。鉴于2003年西部公司与我公司签订了回购股权协议书,因对该协议双方均有异议,目前正在协商解决之中。此次西部公司出具的文件及签章仅作为年检及变更公司法人之用,不作为其是否为股东身份的证明”。同时,2005年10月28日,科技公司在更换经营班子后,为解决公司遗留问题向公司股东发出《情况通报》。该《情况通报》中涉及西部公司1500万元股份问题的内容为“一、前总裁朱世明挪用资金250万元、抽逃1500万元股本金和西部公司1500万元股本金......。对于西部公司的1500万元股本金,公司正在进行协调及法律约谈,但鉴于双方认识的不一致,正在进一步的积极解决”。

201O年3月29目,科技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并形成决议,认为股东西部公司自公司于2001年成立后,即将其出资1500万元全部予以抽逃,并再未予归还,该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公司及各股东的合法权益,故决定请公司尽快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西部公司的责任,要求西部公司立即归还、补足出资,并赔偿因抽逃行为给公司及各股东所造成的损失。

另查明,科技公司《章程》第十八条规定“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董事会提议,股东会决议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通过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来购回本公司的出资:(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出资;(二)与持有本公司股权的其他公司合并”。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截止目前,工商登记反映科技公司注册资本金仍为1亿元,西部公司仍为科技公司股东,出资额为15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金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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